關于修訂《山東電子職業(yè)技術學院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章程》的通知

發(fā)布時間:2018-09-03瀏覽次數(shù):60

各系部、各部門:

根據(jù)山東省教育廳《關于做好〈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貫徹實施工作的通知》有關精神,學校對《山東電子職業(yè)技術學院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章程》(魯電職院學字﹝2016﹞162號)進行了修訂,現(xiàn)將修訂后的《山東電子職業(yè)技術學院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章程》予以印發(fā)實施。

 

山東電子職業(yè)技術學院

2017年9月1日

  

 山東電子職業(yè)技術學院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根據(jù)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41號)特制定本章程,成立山東電子職業(yè)技術學院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訴處理委員會)。

第二條  本章程所稱的申訴,是指學生對學校及校內(nèi)有關單位做出的涉及本人權益的處理決定不服,向學校提出重新審查的意見和要求。

第三條  學生對學校及校內(nèi)有關單位做出的涉及本人權益的下列處理決定不服,可以向校申訴委提起申訴: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四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在校行政領導下進行工作,對校長負責,下設辦公室,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學生工作處,主任由學院分管領導擔任。申訴處理委員會為常設機構,委員由學生工作處、團委、教務處等部門負責人及各系領導、法律專業(yè)教師、學生代表組成。負責受理學生申訴等日常工作。申訴處理委員會委員由于工作變動等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學院予以調(diào)整。

第五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委員在申訴處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jù)學院規(guī)章制度給予處分:(一)徇私舞弊的;(二)對當事人壓制、打擊報復的;(三)侮辱、處罰當事人的;(四)泄露當事人隱私的;(五)索取、收受賄賂的;(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申訴處理工作的。

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申訴處理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于學生申訴和保護當事人隱私的原則。

第六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處理學生申訴,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學生申訴;

(二)向有關部門和人員調(diào)查取證,查閱文件和相關資料;

(三)核查申訴事件的事實、理由和證據(jù),核查申訴事件的處理是否合法與適當,作出處理決定,并送達申訴人。

第三章  申  訴

第七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學生對學校下列處理決定不服提出的申訴:

(一)對學校作出的違規(guī)、違紀處分不服的。

(二)取消入學資格。

(三)休學、復學、轉學或退學。

(四)不頒發(fā)畢業(yè)證書、學位證書或其它證書。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可以提出申訴的其他處理決定。

(六)學生個體之間的糾紛。

(七)學生已向省教育廳等學院上級主管部門上告或已向法院起訴的事件不在受理范圍。

第八條  學生對學院作出的處理決定不服,須在收到處理決定或處理決定公布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nèi),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由申訴委員會辦公室統(tǒng)一受理。學生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不能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提出申訴的,可以在障礙消除后十個工作日內(nèi)提出申訴,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由申訴委員會辦公室決定是否受理。學生未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nèi)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的,視為自愿放棄申訴權利。

第九條  提起申訴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處分(處理)決定適用規(guī)定錯誤。

(二)原處分(處理)決定程序不符規(guī)定。

(三)原處分(處理)決定依據(jù)的事實不清或有新的證據(jù)證明不符事實的。

(四)有證據(jù)證明有徇私枉法行為的。

第十條  依照本章程提起申訴的學生是申訴人。申訴一般由本人提起。學生提出申訴,應當向校申訴受理機關遞交申訴書。

第十一條  提起申訴應當向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訴書。申訴書應當載明下列內(nèi)容:

1.申訴人和被申訴人的基本情況;

2.申訴事實、理由及要求;

3.申訴人簽名或者蓋章;

4.提出申訴的日期。

(二)學校對申訴人作出的取消入學資格、退學或紀律處分等決定的復印件;

(三)申訴人的聯(lián)系方式。

(四)申訴書要求字跡工整,表述清楚,并由申訴人親筆簽名。

第十二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在接到學生的申訴書后,應當從以下幾方面對申訴材料進行審查,并決定是否受理:

(一)申訴人是否具有申訴資格;

(二)申訴事項是否屬于學生申訴范圍;

(三)申訴時間是否符合申訴期限規(guī)定。

第十三條  存在以下情形的,不予受理:

(一)超出申訴范圍或超過規(guī)定期限的;

(二)自動撤回申訴或者接到申訴處理決定后,就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提起申訴的;

(三)已就申訴事項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并已被受理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以及本章程規(guī)定的情形。

第十四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經(jīng)過審查,根據(jù)不同情況,應當在5 個工作日內(nèi)作出如下處理:

(一)對于符合申訴條件的,決定受理,簽發(fā)受理通知書,通知申訴人;

(二)對于不符合規(guī)定條件和超過規(guī)定期限的,不予受理,簽發(fā)不予受理決定書,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通知申訴人;

(三)對于被申訴人不明確、申訴請求不明或者所提供申訴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告知申訴人需補正的內(nèi)容、有關材料及期限。

第十五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對于決定受理的申訴,應當立即啟動學生申訴處理程序,除申訴人撤回或中止申訴等情形外,在簽發(fā)受理通知書后十五個工作日內(nèi),作出對申訴的處理決定并告知申訴人。如遇特殊情況,學校申訴處理委員會延期辦理申訴事項,應書面向申訴人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學生申訴處理程序

(一)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在受理申訴時,根據(jù)實際情況,可采取書面審查、查證或開聽證會調(diào)查、查證的方式,進行申訴復議事實依據(jù)調(diào)查。

(二)采取書面審查、查證方式的,申訴處理委員會要對相關當事人進行詢問和必要的查證。在調(diào)查、查證的基礎上,對申訴要求進行復議前,應通知申訴人及原處理單位代表到會說明情況,以公開方式進行;若涉及學生隱私的或申訴人要求不公開的,應尊重申訴人意見,不宜公開進行。申訴處理委員會在聽取申訴 人等情況說明后,依據(jù)調(diào)查、查證的實際,對申訴要求進行復議時,采用不公開方式,各委員意見予以保密。

(三)申訴委員會根據(jù)申訴人或申訴代理人請求,或認為應該實施聽證程序的,應實施聽證程序。對沒有請求的聽證,在實施前應征得申訴人或申訴代理人同意。

聽證主持人一般由申訴處理委員會委員擔任。聽證主持人就聽證活動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和參加人員;

2.決定聽證的延期、中止或者終結;

3.詢問聽證參加人員;

4.接受并審核有關證據(jù);

5.公正地履行主持聽證的職責,保證當事人行使陳述權、

申辯權;

6.維護聽證秩序,對違反聽證秩序的人員進行警告,對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責令其退場;

7.向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對申訴的處理建議。

(四)參加聽證的當事人和其他人員應按時參加聽證,遵守聽證秩序,如實回答聽證主持人的詢問,依法舉證。

(五)聽證開始前,聽證記錄員應當查明聽證參加人員是否到場,并宣讀聽證紀律。聽證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開始,宣讀案由;

2.作出處分或處理的經(jīng)辦人就有關事實和依據(jù)進行陳述;

3.當事人就事實、理由、證據(jù)或依據(jù)進行申辯,出示相關證據(jù)材料;

4.經(jīng)聽證主持人允許,聽證參加人可以就有關證據(jù)進行質問,也可以向到場的證人發(fā)問;

5.有關當事人作最后陳述;

6.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

(六)聽證記錄員應當將聽證的全部活動進行筆錄,并由聽證主持人和聽證記錄員簽名,由當事人當場簽名或蓋章。聽證結束后,聽證主持人應當主持撰寫聽證報告,并歸檔。

第十七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會議應有2/3的委員出席方為有效,會議決議事項應由出席委員2/3同意方能通過。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不得委托。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委員中,如有與申訴事件或申訴人有直接關聯(lián)或有親屬關系的,應行回避。

第十八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要根據(jù)實際情況作出復查結論:

1)原處理決定正確的,維持原處理決定;

2)原處理決定依據(jù)不當或者處理不當,需要改變原處分決定的,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學院重新研究決定。

第十九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要將申訴復查決定書及時送達申訴人。可采取本人簽收或按申訴書通訊地址郵寄并在校內(nèi)布告欄內(nèi)公告的。

第二十條  在申訴期內(nèi),除開除學籍的處理外,原處理決定繼續(xù)執(zhí)行。

第二十一條  在未作出申訴復查結論之前,申訴人可以撤回申訴。要求撤回申訴的,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在接到關于撤回申訴的申請書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違反本章程規(guī)定,無正當理由不受理申訴或者在法定期限內(nèi)不做出申訴處理決定,并由此導致嚴重后果的,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在申訴審理過程中徇私舞弊,或者有瀆職、失職行為的追究其責任。

第二十三條  原處理部門違反本章程規(guī)定,不提出書面答復或者不提交處理證據(jù)、依據(jù)和其他有關材料,或者阻撓、變相阻撓學生申訴的,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申訴不得收取申訴人任何費用。所需經(jīng)費列入學校預算。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所指時間均指工作日,節(jié)假日、公休日不含在內(nèi)。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由山東電子職業(yè)技術學院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

  

 

 

 

 

 

 

山東電子職業(yè)技術學院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

受理學生申訴申請通知書

魯電職院學受字(       )號

 

                 (申訴人姓名):

  

你于       年     月     日向本委員會提交申訴申請,材料齊全,符合申訴條件,本委員會決定受理。由本辦公室協(xié)調(diào)申訴處理工作,你可以在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后向本辦公室查詢申訴處理結果。

  

  

 

山東電子職業(yè)技術學院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蓋章)

年     月     日

 

  

申請人聯(lián)系電話:

申請人聯(lián)系地址、郵編:

申請人簽字:

受理工作人員簽字:

本文書一式三份,一份交申訴處理委員會,一份歸檔。

山東電子職業(yè)技術學院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

不予受理學生申訴申請通知書

魯電職院學受字(       )號

 

                 (申訴人姓名):

     你于       年     月     日向本委員會提交申訴申請,經(jīng)審查,本委員會不予受理。理由如下:

1、申訴人不具有申訴資格。

2、申訴事項不屬于學生申訴范圍。

3、申訴時間超過申訴期限規(guī)定。

4、你對本通知不服的,可以依照有關規(guī)定向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提起申訴。

  

 

山東電子職業(yè)技術學院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蓋章)

年     月     日

                           

申請人聯(lián)系電話:

申請人聯(lián)系地址、郵編:

申請人簽字:

受理工作人員簽字:

本文書一式三份,一份交申訴處理委員會,一份歸檔。

山東電子職業(yè)技術學院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

學生申訴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

魯電職院學受字(       )號

  

                 (申訴人姓名):

  

你于       年    月    日向本委員會提交申訴申請,經(jīng)審查,不符合規(guī)定要求。請你按本通知要求于5日內(nèi)補充相關材料,逾期不補充材料,或補充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視為放棄申訴。受理時間為按本通知要求補充材料之日。

 

  

 

山東電子職業(yè)技術學院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蓋章)

年     月     日

           

                

申請人聯(lián)系電話:

申請人聯(lián)系地址、郵編:

申請人簽字:

受理工作人員簽字:

本文書一式三份,一份交申訴處理委員會,一份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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